近日,长街、越溪等地养殖户向有关部门反映:少数养殖户因使用氯氰菊酯、甲氰菊酯等农药清塘,使有毒水污染了周边养殖塘,造成塘内小白虾等养殖物死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破坏渔业生态环境。
据悉,氯氰菊酯、甲氰菊酯为高效广谱性杀虫剂,专用于农作物防治虫害。“用该药清塘成本低、操作简单,对杀死塘内鱼类、绿仔虾、沙蚕等敌害杂质具有一定效果。”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沈亦军告诉记者。“但它们属于农药,不得用于水产养殖使用。”
每年三四月份是我县水产养殖清塘高峰期,尽管海洋渔业部门加强了对水产养殖清塘药物使用的管理,但是此类事件仍时有发生。其中较为典型的是2月26日发生在大佳何镇四勤塘的一起清塘案例。养殖户冯某使用氯氰菊酯农药清塘,造成周边两户养殖户塘内小白虾不同程度死亡,损失达5万余元。据统计,至今我县已发生此类清塘事件8次,接到该类清塘投诉4件,涉及3个乡镇、街道,协助调查处理2件,移交其他单位(当地派出所)处理2件,其余都为养殖户自行解决,估计涉及经济损失达30多万元。
针对这种情况,渔业专家经深入调研、对比分析发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养殖户用药意识淡薄,致使相关监管或预防措施未跟上;养殖户用药知识匮乏,存在随意性用药,致使药物的毒性和残留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清塘药物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致使源头监控、过程管理和事后处理等存在纰漏。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工作,降低清塘等造成渔业污染、纠纷事件的发生率,严格药物销售管理,严禁违禁药物投塘使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海洋渔业部门建议沿海乡镇、街道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清塘不慎造成的危害性,将该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工作有预案、应对有措施、监管有手段;要对农药销售单位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药物使用的可追溯制度,实行处方化管理,对全县渔药经营单位的处方和养殖单位的养殖日记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查;同时,要组织发动养殖户相互监督,建立专门联合应对组,加强对清塘等造成渔业污染事件的处理,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共同推动养殖用水环境和池塘生态环境的改善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