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出口对虾养殖的基本要求
⒈ 养殖池塘条件:
① 面积:10亩以内,便于短时间内(3~5小时)收获。
② 水深:1.5~2.5m,符合大规格对虾养殖环境,池中央设排污孔。
③ 底质:地膜或沙质底,捕获收获时水质变化不大。
④ 水源:海水水源经沉淀或过滤后使用,周围没有污染源。
淡水水源注意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污染。
此外,还需进、排水渠分开,交通、供电方便等。
⒉ 清塘:可用漂白粉、强氯精、石灰、茶麸 或溴氯海因等,不能使用五氯酚钠、氟氯氰菊酯、敌百虫、硫酸铜、甲醛、除草剂等清塘。
⒊ 肥塘(水):提倡使用经过充分发酵的优质有机肥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化学或生物肥料肥水。施用肥料结构中有机肥所含比例不低于50%,水中硝酸盐含量在40mg/L以下。
⒋种苗选购:
① 选择经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许可进行种苗生产,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质处理设施、育苗技术较高、不使用抗生素的生态虾苗场购买种苗。
②选择SPF或SPR虾苗,规格0.7cm以上、大小均匀整齐、体表光洁,附肢完整,尾扇张开,肌肉饱满,游动活泼,弹跳有力,有顶水及附壁行为的无病灶健康种苗。
⒌选择优质饲料:因我国很多对虾饲料厂以往有添加抗生素的记录,国外客商在选购养殖对虾时,无一例外提出抽检养殖对虾的饲料,并要求生产上使用的每批次饲料都要有详细记录和抗生素的检测报告。所以,选择质量保障、配方合理、工艺优良并能提供抗生素检测报告,执行《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的饲料厂生产的饲料,是出口对虾养殖的明智之举。
⒍检测养殖池塘水质、底质,提高养殖对虾品质。
①控制藻相。调控水中氮磷比例,培育池塘水色为绿色,特别是在养殖中后期。这对对虾收获时体色为青灰色有着很大的影响。不得使用硫酸铜、甲醛控制杀死藻类。可采取换水的方法降低中后期藻类的浓度。
②控制水质降低混浊度:养殖中后期,水中有机悬浮物增多,混浊度提高,氨氮、亚硝基氮升高,养殖对虾通常会出现红腿、甲壳溃疡、黑腮、黑斑等症状,使用沸石粉、腐植酸钠以及光合细菌、EM菌、芽胞杆菌等控制或及时消毒、换水,然后投放活菌制剂,并及时调整增氧机的方向于池塘中央排污孔附近形成沉淀区,经过一天4~6次的排污或吸污,保持水的清爽和透明度,提高溶氧水平,提高养殖对虾品质。
③控制盐度:低盐度养殖南美白对虾不易爆发病毒病,但5‰以下盐度养成的对虾易有泥土味和软壳,不符合出口对虾的品质要求。因此,出口对虾养殖在收获前的15~20天,逐渐把池水盐度调到5‰以上,并在收获时,不使用淡水而用高盐度海水化冰保鲜。
⒎合理用药、控制药残。
对虾养殖水质调控,病害预防,提高机制免疫力和抗病力,抗应激能力,各种爆发性传染病的防治都必须使用渔药,尽管农业部公告实施《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广大对虾养殖业者也自觉做到不使用禁用渔药,但是,目前收获上市的养殖对虾仍然存在药残。据了解,在湛江东风水产品交易市场抽查的养殖对虾中,约20%硝基呋喃类超限量(1PPb),2%氯霉素超限量(0.3 PPb),1%土霉素超限量(20 PPb);今年上半年出口的养殖对虾已有至少10柜被退回。
养殖对虾发生药残的原因:①部分渔药生产厂家没有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仍然使用《禁用渔药》中的抗生素做渔药,养殖业者缺乏分辨方法和检测手段,误用所致。②部分养殖业者不知道《禁用渔药》的内容,自配防治病害的虾药或购买自配偏方虾药所致。③少部分养殖户,仍以传统方法大量使用抗生素防治虾病所致。
合理用药控制药残的措施:①发挥传媒作用,把农业部公告《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贯彻到每个养殖业者,加强对渔药生产厂家及销售供应渠道的监控,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用药准入制度,杜绝假渔药特别是“禁用渔药”进入到养殖业者手中。②出口对虾养殖基地(户)必须严格筛选渔药供应厂商并与其建立合同供求关系,所使用的渔药需经加工合同企业检测认可,并登记备案,经常上网(中国兽药信息网),把农业部抽查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厂商排斥在出口对虾养殖之列。使用产品质量好厂商信誉高的渔药。
⒏合理密度,提高养成规格、加强收获环节的质量管理。
出口对虾养殖基地应根据国际市场的要求养殖大规格对虾。事实证明,高密度养殖是很难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的,一般高位池养成30尾/500克以内规格最合理的放养密度8~10万尾/亩。同时,收获和保鲜方法不妥也影响对虾品质。出口对虾的收获和保鲜要求:
① 全池一次性收获时间3~5小时,否则虾腿变红,影响质量。
②保鲜时亚硫酸盐添加量和浸泡时间要控制在400PPm和2分钟。
③收获保鲜的对虾要及时运送到加工厂。运输时间最长不超过2小时,否则,对虾吸水降低品质。
三、 出口对虾养殖管理
⒈建立规范养殖管理档案《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池塘日讠志 )和《水产养殖使用药记录》。详细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饲料来源、水源情况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及处理措施,病害防治及渔药使用情况。
⒉建立合同养殖关系。
对虾养殖场开展合同养殖,能够及时了解国际市场信息,提前掌握放养时间,收获时间,收获规格,养殖数量,销售价格;明确养殖生产计划和目标,并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形式、不同加工类型,按合同要求养殖高品质原料虾,实现高效益生产,降低养殖对虾的风险。
对于加工企业,开展合同养殖,既可保证原料虾的数量、规格、确定供货时间,又可以对原料虾的质量控制特别是药残控制实现透明化,降低成本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