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结核病(BovineTuberculosis)是由牛型结核分枝杆菌(Mycobacteriumbovis)引起的一种人兽共患的慢性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净化牛结核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牛结核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净化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养、生产、经营牛及其产品,以及从事相关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2.1流行特点
本病奶牛易感,其次为水牛、黄牛、牦牛。人也可被感染。结核病病牛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牛型结核分枝杆菌随鼻汁、痰液、粪便和乳汁等排出体外,健康牛可通过被污染的空气、饲料、饮水等经呼吸道、消化道等途径感染。
2.2临床特征:
潜伏期一般为3~6周,有的可长达数月或数年。
临床通常呈慢性经过,以肺结核、乳房结核和肠结核为常见。
肺结核:以长期顽固性干咳为特征,且以清晨为。患畜容易疲劳,逐渐消瘦,病情严重者可见呼吸困难。
乳房结核:一般先是乳房淋巴结肿大,继而后方乳腺区发生局限性或弥漫性硬结,硬结无热无痛,表面凹凸不平。泌乳量下降,乳汁变稀,严重时乳腺萎缩,泌乳停止。
肠结核:消瘦,持续下痢与便秘交替出现,粪便常带血或脓汁。
2.3病理变化:
在肺脏、乳房和胃肠粘膜等处形成特异性白色或黄白色结节。结节大小不一,切面干酪样坏死或钙化,有时坏死组织溶解和软化,排出后形成空洞。胸膜和肺膜可发生密集的结核结节,形如珍珠状。
2.4实验室诊断
2.4.1病原学诊断
采集病牛的病灶、痰、尿、粪便、乳及其它分泌物样品,作抹片或集菌处理(见附件)后抹片,用抗酸染色法染色镜检,并进行病原分离培养和动物接种等试验。
2.4.2免疫学试验
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提纯蛋白衍生物)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即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试验)(见GB/T18646)。
2.5结果判定
本病依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特征、病理变化可做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病原学诊断或免疫学诊断。
2.5.1分离出结核分枝杆菌(包括牛结核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判为结核病牛。
2.5.2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阳性的牛,判为结核病牛。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病牛,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疫情处理
4.1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限制动物移动;对疑似患病动物应立即隔离。
4.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当地人民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扑杀
对患病动物全部扑杀。
4.2.2隔离
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
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场地周围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对隔离畜群的结核病净化,按本规范5.5规定进行。
4.2.3无害化处理
病死和扑杀的病畜,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动物进行检测。
4.2.5消毒
对病畜和阳性畜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以及其它相应的消毒方式。
4.2.6发生重大牛结核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疫情扑灭措施。
5预防与控制
采取以“监测、检疫、扑杀和消毒”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监测
监测对象:牛
监测比例为:种牛、奶牛100%,规模场肉牛10%,其它牛5%,疑似病牛100%。如在牛结核病净化群中(包括犊牛群)检出阳性牛时,应及时扑杀阳性牛,其它牛按假定健康群处理。
成年牛净化群每年春秋两季用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各进行一次监测。初生犊牛,应于20日龄时进行次监测。并按规定使用和填写监测结果报告,及时上报。
5.2检疫
异地调运的动物,必须来自于非疫区,凭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调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调运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后应隔离饲养30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
5.3人员防护
饲养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结核病的应调离岗位,及时治疗。
5.4防疫监督
结核病监测合格应为奶牛场、种畜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或审验的必备条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奶牛场、种畜场的检疫净化情况监督检查。
鲜奶收购点(站)必须凭奶牛健康证明收购鲜奶。
5.5净化措施
被确诊为结核病牛的牛群(场)为牛结核病污染群(场),应全部实施牛结核病净化。
5.5.1牛结核病净化群(场)的建立
5.5.1.1污染牛群的处理:应用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对该牛群进行反复监测,每次间隔3个月,发现阳性牛及时扑杀,并按照本规范4规定处理。
5.5.1.2犊牛应于20日龄时进行次监测,100~120日龄时,进行第二次监测。凡连续两次以上监测结果均为阴性者,可认为是牛结核病净化群。
5.5.1.3凡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疑似反应者,于42天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阳性,则按阳性牛处理;若仍呈疑似反应则间隔42天再复检一次,结果仍为可疑反应者,视同阳性牛处理。
5.5.2隔离
疑似结核病牛或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可疑畜须隔离复检。
5.5.3消毒
5.5.3.1临时消毒:奶牛群中检出并剔出结核病牛后,牛舍、用具及运动场所等按照4.2.5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5.5.3.2经常性消毒:饲养场及牛舍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消毒剂,如3~5%来苏尔溶液或20%石灰乳等。消毒药要定期更换,以一定的药效。牛舍内的一切用具应定期消毒;产房每周进行一次大消毒,分娩室在临产牛生产前及分娩后各进行一次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