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咸宁发布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宠物管理的公告》,规定疫情期间,禁止饲养人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区域:
一、禁止饲养人携带饲养犬等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公共场所和小区公共区域。包括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小区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电梯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自本公告之日起,宠物饲养人员须立即向所在小区物业或者单位报告饲养宠物的种类、数量和宠物健康状况。
三、宠物饲养人员要及时有效处理宠物的排泄物,使之达到无害化标准。发现宠物患有或者可能患有疾病以及非正常死亡时,须立即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疾病指挥部报告。
四、宠物医院在应急响应结束之前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浪犬、流浪猫等动物管理,一经发现,立即收容。
六、市民发现宠物饲养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