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身后事”应纳入法治框架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倡对经无害化处理的宠物尸体或者火葬后的动物骨灰采取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如深埋、树葬等,这也符合民法总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张玫清楚地记得,距离毛毛离开她,已经有两年时间了。
毛毛是她从路边捡的一只小猫,捡回来的时候似乎受过虐待,身上的毛掉了好多,耳朵也缺了一小块儿。
把毛毛捡回家之后,张玫给它做了清洁和治疗,毛毛也渐渐地好了起来。本以为已经康复的毛毛,依然没有彻底痊愈,在半年后死去。于是,张玫和朋友带着铁锹,把它埋在家附近的一个小花园里。
“北京有几家宠物墓地,但收费都太高了,有的能到好几千元。我想,反正也是入土为安了,只要能找个不被打扰的角落,埋葬它就好了。”张玫说。
让张玫感到收费贵的宠物墓地,正在我国多个城市兴起并发展壮大。
对此,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关于宠物墓地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空白。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可以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动物福利法,对宠物墓地的发展进行规制。
自行掩埋宠物尸体违法
张玫所说的小花园,就在她家不远处,花园里一座房子的墙根处,有一排小土堆——其中就埋葬着张玫的宠物。
数据表明,像张玫这样自行处理宠物尸体的人并不少。《2017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在这次覆盖中国宠物行业主流企业及5万多名养宠用户的调研中,对于宠物尸体的处理,40.8%的用户采取扔掉、埋葬等自行处理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行掩埋宠物尸体属违法行为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五种情况下,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应该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其中包括动物饲养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动物诊疗、科学教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指出,宠物尸体会带有人畜共患的微生物,随意流向社会可能会造成相关疫病泛滥,危及公共利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宠物尸体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宠物饲养人不得对宠物尸体随意抛弃或者埋葬,否则,不仅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还会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民事权利滥用。”王雷说。
为了解决居民家死去宠物的处理问题,多地已经着手推广宠物无害化处理。
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具备较完善的宠物殡葬处理服务,上海于2005年开始设立宠物无害化处理业务,由政府部门设立城区宠物接收点、添置宠物专用火化炉,专门用于单独处理小型宠物尸体,配备了专业人员负责接收和火化处理。
愿为宠物购买殡葬服务者过半
与宠物殡葬处理服务一同出现的,还有宠物墓地。
“动物饲养活动中死亡的动物,仍属于民法中的物。与普通动物相比,宠物承载了人们的感情寄托,宠物墓地的出现,也是人们对宠物的美好情感寄托。”王雷说。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同样认为,动物属于物,但是具有生命,由于情感原因,很多人将宠物拟人化,反映了现代社会人与物之间关系所包含的情感因素。
仅在北京,就有10余家宠物墓地。
在北京市大兴区,有一家名为“天使城”的宠物墓园,鲜花环绕的墓碑由黑色大理石、白色花岗岩等制成,上面写着“芭芭,天堂里的你永远美丽”“雪咪,我们永远想你爱你”等话语,还配有宠物生前的头像。
据天使城宠物墓园的官方网站显示,该墓园主要提供宠物的火化与宠物安葬服务。宠物墓地进行宠物安葬时,用户可选择直接土葬也可选择火葬。其中,安葬深度为1.3米(土葬)或0.5米(火葬)。
位于北京市马池口镇的北京百福宠物天堂动物安葬中心,同样给宠物立了墓碑,有的还用栅栏围了起来,这家成立于2000年的宠物墓地可容纳6万只宠物。
北京百福宠物天堂动物安葬中心负责人陈少纯坦言,最初成立该安葬中心只是为了给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会员的宠物免费提供死后的安身之地,但在2004年以后,随着这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多,几乎每年都要翻一番,中心便决定收取费用。
正如陈少纯所言,市场需求在近些年来持续增长,《2017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有53.9%的人愿意在宠物去世后购买火化、墓地等专业化的殡葬服务。
与此同时,宠物墓地的价格也在水涨船高。而且,不同的墓地价格不同。例如,在北京的几个宠物墓地里,普通的一平方米的墓地价格为一千多元,而带四合院的墓碑价格却升至近两万元。
在市场需求与巨额利润的感召下,宠物墓地已经在全国多个城市兴起。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西安等地,都有多家宠物墓地来提供宠物殡葬服务。
宠物殡葬急需立法规范
夏学民注意到,随着宠物数量急剧增长,宠物殡仪馆、宠物墓地等相关产业迅速发展,宠物老死或病死之后如何处理,已成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
“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宠物属于人的财产,应按照物来处理。虽然宠物是动物,然而宠物又不同于普通动物,它寄托了主人的情感,因此,宠物事实上成为一种半人半物的法律主体。”夏学民说。
“就宠物殡葬而言,显然不适用于《殡葬管理条例》,而动物防疫法只是从卫生防疫方面对病死动物作了无害化处置的规定,并不涉及拟人化的宠物的安葬问题。”夏学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从法律上讲,关于宠物墓地的规定仍然是一片空白。
除此之外,宠物墓地最受诟病之处在于“与人争地”。
近年来,殡葬改革之后,火葬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土葬在越来越多的地方被禁止,即便如此,天价墓地的新闻依然屡次见诸报端,在这样的背景下,宠物墓地的兴起,引发了人们新的疑虑与反对。
而且,即使现在已经建成的宠物墓地,由于受到土地使用权限等因素的影响,也不能保证经营的长期与稳定。一旦出现土地被征用等现象,宠物墓地的处理将成为难题。
冉克平担忧,由于殡葬业涉及土地的适用,而目前城市土地使用权稀缺,出让金居高不下,动物殡葬业的兴起,可能出现动物与人争地的局面,从而进一步推高土地出让金的价格。
“如果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调研之后发现,公众对宠物墓地确实有需求,可以考虑在保障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框架之下,适当开放动物殡葬业用地规划,而且严格限制条件,比如一人使用一个动物用地、对埋葬的宠物种类进行限制等。”冉克平建议。
在王雷看来,占据大量土地的宠物墓地,不应被提倡。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倡对经无害化处理的宠物尸体或者火葬后的动物骨灰采取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如深埋、树葬等,这也符合民法总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王雷说。
夏学民建议,立法部门应加强调研,在适当时机制定动物福利法。
“在动物福利法立法过程中,可以增加有关宠物的,明确农业部门作为宠物的主管行政部门,为宠物设立医疗保险,对死亡宠物进行人道主义殡葬,利用农业开发建设用地开设宠物墓地,满足广大宠物饲养者的需要,使宠物产业得以健康发展。”夏学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