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19第177号公告,内容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肉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PS:文末附美国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据小编梳理了解,我国在此之前曾发布五次限制美国禽肉进口的相关公告,如下图:
以2013年2月17日为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止美国纽约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3年第19号联合公告),内容指出:
2013年1月10日,美国纽约州发生H5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纽约州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纽约州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美国纽约州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在早前的10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称,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西班牙和斯洛伐克为禽流感无疫国家,解除依据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7号风险警示通告对上述国家的禽流感疫情禁令,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PS:附美国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