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县未实施限养政策。公安机关对饲养宠物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及对社会治安、生活造成危害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查处。但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宠物登记、防疫、定期检疫、猫狗活动场所管理等,就其工作性质和业务要求,在实施宠物限养后,将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进行规范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建议县政府组织政府法制部门、公安、住建、畜牧兽医等有关职能部门,学习借鉴部分实施宠物限养城市的先进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在我县实施宠物限养政策。实施限养后,政府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市民饲养宠物,对群众饲养宠物进行注册登记,建立宠物户籍档案,发放饲养许可证并每年进行审验,对有宠物伤人或违反饲养管理规定的,限制其饲养宠物的权利,对发现流浪犬的予以收容。
在我县未实施宠物限养前,公安机关将组织派出所、警务室民警积极向群众宣传自我提高规范饲养宠物,避免宠物对社会治安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给人民群众营造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