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养犬用户群体的增多,各种不文明现象也被逐渐放大,遛狗不拴绳是城市不文明现象,轻则吓人重则伤人。
为了治理养犬乱象,广州已着手修订已实施十年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0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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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草案稿,养犬未登记若被查,公安机关将责令现场办理登记,不再给予三天的办理期限;
●对于不用犬绳致犬只伤人的情况,增加了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规定;
●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对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报告的要求,否则罚款。
●而养犬登记费的征收标准暂未变化。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邱伟荣摄
未牵绳致伤人
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
养犬文明体现了城市文明的细节。根据修订草案稿,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该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为犬只佩戴犬牌,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搭乘电梯时避让其他使用电梯的人员等。
犬只伤人,往往是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以往发生类似事件,养犬人可能只是赔钱了事。修订草案加重了惩罚,明确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另外,如果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修订草案也明确了相应的罚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可以进行处理。
犬只满3个月需登记
每户限养一只犬
登记是养犬管理最基础的一步。修订草案稿规定,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如果没有做好养犬登记,养犬人会有相应的处罚,甚至无法带犬只进美容所。
根据修订草案稿,进行犬只诊疗、美容、培训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在为犬只提供服务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不得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犬只需要紧急救治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先行诊疗,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发现未登记的,应当协助其进行登记。
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对于市民养犬的数量,修订草案仍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养犬管理费标准不变
小区有人养犬物业必须报告
现行养犬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此前,针对近年来部分市民认为缴纳管理费后未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一些市民拒交费,征收率不高的问题,市发改委曾建议参考外地做法免征养犬管理费。
此次,修订草案稿仍然规定,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相应职责,明确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每季度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公安机关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不文明养犬影响信用
养犬管理工作相对繁琐,一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是目前面临的窘境,养犬工作到底谁来管也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2019年广州市立法工作部署动员会时,市公安局曾提出,建议变更由城管部门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仍将公安机关列为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其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为了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修订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力量和所需经费。
不文明养犬如何发现是关键。修订草案稿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市民发现违法养犬行为,该向谁举报?根据现行条例,相应的举报电话、邮箱等由公安机关公布。修订草案稿则进一步明确,市民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
另外,修订草案稿还明确,违反本条例,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养犬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处理后,可以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分类监管。这意味着养犬不能太任性,否则工作、生活上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