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十五届人大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主城区个人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首席记者丁炜娜 实习生张红)主城区内,个人将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昨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与处理等予以规定。
兰州城区目前养犬量达9万余只
目前,兰州市城区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养犬造成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扰民纠纷等社会问题凸显;由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等行为,导致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
今后关于狗狗的问题,究竟是由哪些部门来管理?《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这一内容。市、县(区)政府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计生、规划、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
主城区实行犬只登记养犬登记实行年审
《条例(草案)》对犬只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30日内,携带犬只、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禁止携犬进入学校医院餐厅等公共场所
《条例(草案)》对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注意义务和防范措施作了规定。在严格管理区携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等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体育场馆、会展中心、餐厅等公共场所。
《条例(草案)》虽然还规定犬只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以及明确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但这些都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携犬只进入禁入区且拒不改正罚200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