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规范犬类及其他宠物管理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十禁止”>的通知》精神,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调度会要求,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健委联合制定了《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规范犬类及其他宠物管理工作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公安局
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
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规范犬类及其他宠物管理工作的通告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进入窗口期、关键期,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规范犬类及其他宠物管理,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犬类及其他宠物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止携犬及其他宠物到户外活动。
二、严禁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饲养犬类及其他宠物。
三、因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等需携犬或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将宠物放在固定器具内,严禁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进入公共场所。
四、关停犬类及其他宠物交易市场,禁止从事犬类和其他宠物经营性交易活动。
五、发现所养犬类或其他宠物患有疑似动物传染病病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农村农业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防止犬类及其他宠物疫情扩散。凡违反上述行为的,公安、城管执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村农业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