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一户地址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一、可养犬分类
通常情况下犬的肩高不能超过35厘米。关于犬的肩高不能超过35厘米,尽管有些犬肩高达50厘米甚至更多,像秋田犬,比格犬,马尔济斯犬,贵宾犬,可卡犬,比熊犬,斗牛犬,雪纳瑞犬以及各种猎犬等,这些犬种可以发证。
二、不可养犬分类
大坂町,杜宾犬,大丹犬,金毛猎犬,爱尔兰猎犬,圣伯那犬,藏獒,巨型贵宾,拉布拉多,德国牧羊犬等大型犬,这些类别的犬都不允许在五环内登记注册。
三、办理流程
1.养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2张狗狗的1寸全身照片(非北京户口,需要租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自己身份证、2张狗1寸照片)去社区警务站(或居委会警务室)开具准养证明。
2.带着填好的表和狗狗到派出所办 证,办 证时需要签保证书,给狗狗当场照数码相片。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非重点限养区,第一年200元,以后每年100元。请保管好收据或发 票。养犬登记证办好后派出所会通知领取。
3.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指定动物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狂犬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4.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四、其他规定
1.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需要宠物医院开绝育证明)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2.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4.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6.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7.涉及外国人在北京居住区内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依照上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外国人在使馆区内养犬的,则由外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