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银川市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与市民见面。据了解,《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原文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过程
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多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养犬数量不断增加,犬只扰民、犬只伤人等突出问题时有发生,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养犬管理需要,加之新一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的重新调整,条例确定的主要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能都已发生变化。因此,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修订条例是银川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年初,市司法局和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当前养犬管理工作的实际,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刊登在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将条例修订草案分别呈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多次沟通。为使条例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法工委先后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执法单位和部分社区进行调研,并组织召开了立法专家咨询会议。在此期间常委会主要领导还专程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条例修改情况向相关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听取了其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共收到电子邮件56封、来电20多人次,提出意见建议100多条。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及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反馈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再审。8月8日,银川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从以下方面做了修订:
1.确主体,明责任。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2.提门槛,限数量。一是扩大限养区范围,从城市区域延伸至乡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且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二是限定养犬数量,限养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犬;三是严格养犬条件,养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户居住的方可饲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住地为单位、学校等集体宿舍的不得饲养;四是实行电子标签管理。通过提高养犬门槛,使一些无力承担养犬成本以及仅凭一时兴趣、责任心不强的人放弃养犬,从源头上限制养犬数量。
3.明规范,维权益。一是细化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规范。①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②禁止在公共区域搭设犬舍、晒晾犬具;③携犬外出必须使用1.5米以内的牵引绳牵引、避让行人,并清理所携犬只粪便;④携犬不得乘坐公交车,乘坐出租汽车的需征得司机同意,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⑤携犬乘坐电梯的,要避开高峰期;⑥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商业、餐饮等公共场所;二是细化死亡犬只的处置。准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尸体自行或者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准养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4.多举措,严惩戒。一是对所有的违法养犬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并提高了部分罚款的上限;二是对部分需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行为直接予以处罚;三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流浪犬以及伤人犬,由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没收、收容,必要时可以捕杀;四是犬只伤人后,养犬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没收伤人犬只),还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被伤害人给予赔偿;五是建立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档案,综合执法部门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养犬罚款记录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对因违规养犬被没收犬只的养犬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对有遗弃犬只行为的,再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禁止其再养犬。
5.阻执法,要惩罚。养犬人或者管理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