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浩程/河北省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导读
城市宠物诊疗是为满足城镇居民家庭宠物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而出现的在动物诊疗范围内的一种行业。专业宠物诊疗不同于传统动物诊疗,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在其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进行了调查了解,以下对调查了解的情况予以初步分析,并对相应对策予以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对唐山市中心区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了解,发现主要存在诊疗机构名称不规范、超范围经营、违规使用兽药以及诊疗废弃物处理不当等问题。
1.诊疗机构名称不规范,阻碍宠物诊疗行业规范化发展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对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作了明确的界定:一是诊疗场所的面积、设施设备等硬件要求;二是诊疗能力;三是执业兽医人员数量。
据调查发现,有些称为“动物医院”的动物诊疗机构,其实只是取得了动物诊所的经营资质,根本没有达到“动物医院” 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些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者之所以在门店上写上“医院”二字,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诊疗机构超范围经营,存在动物疫病交叉感染的潜在危险
据了解,唐山市中心区动物诊疗机构大都提供宠物寄养服务。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宠物寄养经营活动,是通过给宠物主人出行提供方便,从而达到拉拢宠物主人,增加动物就诊的目的。该经营活动性质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该项经营活动属于动物储存的范畴,并非动物诊疗项目。但动物诊疗机构往往从盈利角度出发,却忽略了宠物本身的健康安全问题,寄养动物有可能与留院治疗的患病动物混养,造成健康宠物染病;二是从预防动物疫病角度来说,从事宠物寄养的动物诊疗机构未必具有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动物诊疗机构本是一种半清洁场所,将健康宠物寄存在半清洁场所内饲养,就有感染动物疫病的潜在危险;三是将健康状况不明的动物寄养在动物诊疗机构内,很可能造成动物诊疗机构内部环境的污染。
3.诊疗机构违规使用兽药,隐匿多种危害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产品,为确保其达到预定效果,《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做出了严格规定。据了解,由于宠物诊疗用药不同于畜禽养殖用药直接关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故而其用药的规范性不及畜禽用药,临床上存在种种违规用药的情况:(1)超剂量用药较普遍。部分兽医人员为提高疗效或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在使用兽药时常使用超大剂量。(2)违规使用进口生物制品。据了解,一些动物诊疗机构所用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有的无进口审批手续,有的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这些药品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很难得到保障,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也不能追根溯源。(3)违规使用人用药品。
4.诊疗废弃物处理不当,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据了解,我市尚未实施动物诊疗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大多采取用压力锅简单的高温消毒后同生活垃圾一同处理的方法。对于诊疗废弃物的处理,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早已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面临很多问题。一是动物诊疗机构一般规模较小,诊疗废弃物产生量少,危害隐蔽性强;二是动物诊疗机构高度分散,诊疗废弃物回收难;三是诊疗废弃物处置成本高,投入产出倒置,经营单位及个人无意从事此项活动。
二、主要应对措施
宠物诊疗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综合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应当是多方面的,可采取行政管理、执法监管、制度建设、科技创新等综合性应对措施。
1.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推进动物诊疗的规范化建设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在于其执行力。《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对动物诊疗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市、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述法规,组织动物诊疗专项治理。一是加强准入严格把关,即审批时实地检查验收要严,确定为“动物医院”的则必须达到规定的要件;二是加强执法监管,对于不具备诊疗条件的诊疗机构要暂停营业、限期达标,经过整顿治理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坚决予以取缔;三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四是细化、完善相关法律规章。
2.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宠物寄养相应法律规定
宠物相对集中饲养易发生动物疫病,需要有动物防疫规定予以规范,现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尚无宠物寄养防疫条件审查项目,《动物诊疗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也未对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宠物寄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动物防疫的角度来看,动物诊疗与宠物寄养两者是根本不能兼容的项目。为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宠物寄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规定,明确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宠物寄养活动需要达到环境场所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等机体内容。
3.强化兽药执法监管,确保宠物诊疗用药安全
宠物诊疗是动物诊疗的构成部分,具有与动物诊疗相同的属性和兽医医疗工作的综合性要求。一是兽药的采购、使用、储存及处理,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二是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让无审批手续、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的“三无”产品没有市场;三是落实处方签、诊疗记录的管理规定,从文书的制作、书写到保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诸多法律规定的施行既需要动物诊疗机构的知法自律,又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管的推动。
4.加强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落实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制度
宠物诊疗废弃物集中处置难度大,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规范动物诊疗废弃物的管理,将动物诊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统一纳入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的综合治理,拿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彻底改变当前仅有管理规定而缺少专门机构、人员及设施设备造成规定很难落实的尴尬局面,使这项服务于公共卫生安全的公益性事业能够真正运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