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病防治是渔业生产中的关键性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渔业养殖效益的高低。在平时的养殖实践中,许多养殖单位及养鱼户由于不注意鱼病防治,随意乱用药,给养殖生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现将一些常见的鱼病防治禁忌简述如下,供参考。
1、忌不注重健康养殖。鱼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防重于治。如何预防,关键在于平时的健康养殖,这其中包括清塘消毒、科学投饵、合理施肥、调节水质、定期防病、优化环境、强化管理等相关内容,把握这些关键内容和技术,完全可以控制或避免鱼病的发生和危害。
2、忌不查病因。鱼病发生的原因很多,总的来说,有病源、寄主、环境三种主要因素,三个相互作用失去平衡,就会引起鱼类发病。要想达到治病的目的,首先应该分析、研究其病因,才能不致贻误病情,及时诊治。
3、忌不对症下药。掌握了病因,还需对症下药,若是仅靠道听途说的“偏方”或一般性的经验之谈,或听取“水货”鱼医的意见,盲目下药,势必于事无补,还造成浪费,甚至会贻误时机,加重病情。
4、忌用失效药物。任何药物均有其保质期,过期鱼药中其有效成分易分解或发生化学反应,其功效会大大降低,甚至会产生有毒物质:所以养殖者切勿因求便宜购买过期药物,或舍不得丢掉过期药物而继续使用,其结果将得不偿失。
5、忌病急乱用药。大部分鱼药都是针对一定的病害而进行治疗的,应该区分不同的病因而使用相应的药物,并非一药包治百病或一病任何药物均能奏效,有的鱼病是目前不能治愈的,需要靠平时的预防,胡乱用药于事无补。
6、忌用药不匀。施用鱼药的方法较多,但要注意药物施用要普遍,不遗漏,不留死角。如遍洒药物时,应注意边角等地区易于错过,造成无药区,施药不全面难于彻底治愈病害;又如内服药应与饲料充分拌匀后投喂,投喂时保证大部分鱼类均能吃到;采用注射法时也应防止有漏“网”之鱼。
7、忌不注意用药的时间和条件。采用全池泼洒药物,要选择较好的天气,一般在晴天于上风处泼洒,时间最好在上午10时或下午5时,泼药后应观察2小时以上。另外,气温超过38℃时,害虫停止摄食,此时施药,药液易挥发,且达不到防治效果。又如施用漂白粉,因其效应快,应在鱼发病高潮将来之前使用,效果最佳。
8、忌不注意药量。有的养殖者由于对养殖水体体积计算不准确,或者用药数量上不标准,造成用药不足或者过量。用药不足,达不到治疗效果,浪费资金;用药过量,超过鱼类耐受程度造成死亡,且浪费投资,还会增强鱼类耐药性,给今后的防治带来困难。
9、忌不注意用药温度。药物在不同的温度条件下药效有较大差异,水温升高,药物的毒性增强。同时有少数药物对溶解水的温度要求严格,如硫酸铜需60℃左右的温水才能溶化,但温度过高,硫酸铜就会失效。
10、忌不注意药物的拮抗性。在药物使用时应避免因配伍不合理互相发生化学反应,如石灰与敌百虫混合,会分解产生敌敌畏等剧毒物质。同时,有些鱼类对某些鱼药有禁忌,反应敏感,应慎重使用。
11、忌不注意病害的抗药性。鱼类病害对长期使用的药物易产生抗药反应,而且随着多次地反复使用,抗药性逐渐增强,故在具体的用药品种上提倡交叉使用。
12、忌单一用药。有些鱼病,病原体往往是寄生虫和细菌并发,或先感染细菌后被寄生虫侵袭,也有先被寄生虫侵袭后感染细菌的,这种情况不可单一用药,可先用漂白粉泼洒,下次再用硫酸铜或敌百虫,或者混合泼施,才能既杀灭细菌,又消灭寄生虫。
13、忌用药疗程不足。药物必须按要求投喂一个疗程或待病害杀灭后,再继续施药1—2天,过早停药,鱼体内病害尚未全部杀灭,容易复活,影响治疗效果,必须稍加巩固。
14、忌不讲究药物加工方法。如化学类鱼药的成分单一,所以一般可直接使用于养殖水体,但中草药类鱼药是由多味药配合组成,如果直接投入水体或投喂鱼类,就可能出现效果不佳甚至无效的情况,故使用前必须采取原药粉碎或切碎煎熬,或者对鲜药打浆或榨汁使用。使用干中草药还要进行泡制,具体方法有开水浸泡和煎煮两种方法。开水浸泡法是把药放入开水中,浸泡10--15小时,使其成分充分溶解于水中,用火煮沸后再用温火煎10--20分钟,即形成药液。煎煮法是直接将药煮开后施用。一般常用浸泡法。
15、忌不注意药品贮存。药品在贮存时,大部份应避免光照,勿与金属品接触,以防止变质或发生化学反应,影响药效。
16、忌不讲求用药效益。鱼病应以防为主,同时,鱼病有时也可一病多治或多种病一种方法即可解决,所以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养殖户尚应考虑药物的有效量、销售价格等因素而选择最适合的药物,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17、忌用违禁药物。国家《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规定: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变态)毒性的鱼药。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修复的鱼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鱼药主要或次要成分。禁用鱼药包括以下种类及品种:地虫硫磷、六六六、林丹、毒杀芬、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杀虫脒、双杀眯、氟氯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磺胺脒、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那斯、氯霉素、红霉素、杆菌肽锌、泰乐菌素、环丙沙星、阿伏帕星、喹乙醇、速达肥、乙烯雌酚、甲基睾丸酮。上述这些药物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中绝对禁用。
18、忌不注意药物残留。所谓药物残留,即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残留鱼药的原型化合物和其代谢产物,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的杂质。《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规定水产品中不得检出氯霉素、呋喃唑酮、己烯雌酚、喹乙醇,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磺胺类及增效剂(碘胺嘧啶、磺胺中基嘧啶等按总量计)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的最高量/浓度为100微克/千克。同时要重视休药期,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如一些常用药物的休药期:漂白粉≥5天;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10天;土霉素≥30天(鳗鲡)≥21天(鲶鱼);哑喹酸≥25天(鳗鲡)≥21天(鲤鱼、香鱼)≥16天(其他鱼类);磺胺间氧嘧啶≥37天(鳗鲡);氟苯尼考≥7天(鳗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