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制订了《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南京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试行)》和《南京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2、南京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试行)
3、南京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1:
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第一条 乘客须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须持同一张有效车票进出轨道交通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二)单程票当日当站进站有效,出站回收,隔日作废。当日购买的单程票,未经使用(即无进、出站信息)时,可在购买当日至售卖车站补票(问询)处办理退票手续。车票已在闸机上验票但乘客因故未能进闸的,自验票起20分钟内可在同一站点免费进站乘车,超过20分钟后单程票作废并予以回收;
(三)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 车票本次使用有效时间为300分钟,乘客应在车票使用有效时间内出站。超时出站,乘客须补交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后方可出站;
(四)乘客在车票有效时间内进出同一车站付费区,单程票在出闸时由闸机回收,计次卡扣除一个乘次,其它车票按车票对应折扣进行扣值;
(五)乘客进站乘车车票未刷好,需补交此次乘车费用后,方可出站;乘客乘坐超程时,需补交超过部分乘车费用后,方可出站;乘客上次乘车车票出站未刷好,需补交上次乘车费用后,方可进站;
(六)乘客须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车票。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身高在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免费乘车,其他按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需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或乘车卡,经查验或刷卡后乘车。
第二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二)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三)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上)车,协助老、弱、病、残、孕及有需要的乘客优先上下车,主动为其让座;
(四)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提示灯闪烁时,应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车门或靠近车门。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士、行动不便者、身高在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等需在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禁止患有烈性传染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第四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和列车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与违禁物品进站、乘车;
(二)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三)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等物品或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四)损害各类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五)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六)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七)阻碍安全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倚靠屏蔽门;
(八)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九)赤脚、赤膊、醉酒肇事、吸烟、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便溺等不文明行为;
(十)在车站和列车上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十一)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十二)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十三)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列车到达终点站或因列车故障等原因清客时,乘客应服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在工作人员的指挥及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六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乘客违反本守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责令其离开,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因乘客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他人伤害者,乘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南京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试行)
第一条 乘客应主动按规定的票价刷卡、投币或购票;无人售票车不设找兑,乘客应自备零钱或使用电子乘车卡。身高在1.3米以下(含1.3米)儿童免费乘车,其他按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需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或乘车卡,经查验或刷卡后乘车。
车辆刷卡设备在行驶过程中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乘客出示乘车卡可免费乘车。
第二条 公共汽车驾乘人员应督促乘客按规定刷卡、投币或购票。乘客应积极配合公交企业驾乘、稽查人员的票证查验工作。遇有冒用或持伪造乘车证(卡)乘车的,稽查人员可暂扣证(卡),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士、行动不便者、身高在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等需在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禁止患有烈性传染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按秩序有序候车、文明乘车:
(一)在公交站点区域内有序候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
(二)有序上下车,有人售票车先下后上,无人售票车在指定车门分别上下车;
(三)严禁强行登车、扒车、拦车等行为;
(四)遇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等需要帮助的乘客,应文明礼让、主动让座;
(五)乘车时禁止吸烟、随意吐痰与抛洒垃圾,不要在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
(六)乘车时不得有乞讨、卖艺、推销、散发宣传品等行为;
(七)行车过程中乘客应坐好或拉好扶手,严禁擅自开关车门、将头手伸出窗外,以及其它影响乘车秩序及安全的行为;不得在车门口、通道处就坐;
(八)严禁进入驾驶区域,严禁有干扰驾驶员正常操作的言行,不得要求驾驶员做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其它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不得擅动车载机、投币箱等车辆设备,无意外情况,不得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等设施。
第五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超过的部分应按比例倍数购票(每超一倍按一人次购票,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车辆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禁止携带总重量超过50公斤或长度超过1.8米的物品乘车。
第六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易碎、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二)管制刀具;
(三)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公交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四)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五)未封闭盛放的鲜活物品;
(六)有异味物品;
(七)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乘客应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损失责任自负;摆放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七条 发生影响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公交企业及驾乘人员应及时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有条件的由驾驶员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乘客应予以理解和配合。
第八条 乘客对驾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或工作职责的行为,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但不得影响公共汽车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损坏车辆设备、站点设施或造成其它损害的,应予以赔偿;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无人售票车乘车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3:
南京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
第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购票,持有效车票排队乘车;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全程票价补交票款。
(二)身高在1.3米以下(含1.3米)儿童免费乘车,其他按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需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或乘车卡,经查验或刷卡后乘车。
遇有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乘客乘坐后续列车或组织公交车辆运送。
第二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物品;车辆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士、行动不便者、1.3米以下(含1.3米)儿童等须在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禁止患有烈性传染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第四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三)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有轨电车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四)有异味的物品;
(五)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六)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乘客应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损失责任自负;摆放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五条 乘客应当自觉爱护有轨电车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列车、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严禁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有轨电车乘车秩序与市容环境:
(一)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协助老、弱、病、残、孕及需要帮助的乘客优先上下车,主动为其让座;
(二)不得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不得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四)乘车时禁止吸烟、随意吐痰与抛洒垃圾,不要在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
(五)不得在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或有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
(六)严禁进入驾驶区域,严禁有干扰驾驶员正常操作的言行;不得要求驾驶员做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其它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不得擅动车载机、投币箱等车辆设备;无意外情况,不得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等设施。
第七条 列车到达终点站或因列车故障等原因清客时,乘客应服从有轨电车工作人员的指挥。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在工作人员的指挥及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八条 乘客可以对工作人员违反有轨电车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行;对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诉。
第九条 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其离开有轨电车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