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份,晓恩与被告无锡一家宠物店签订了一份“宠物买卖协议”,购买萌宠,不足两月龄的边牧幼犬一只,价格为1000元。购买当日晚上,晓恩便发现狗狗食欲不佳、有点拉稀等症状。作为“爱宠一族”,第二天,晓恩将边牧送至无锡一家宠物医院诊治,院方诊断为,发现感染犬细小、犬冠状病毒。晓恩随即向宠物店讨要说法。对方回复可将边牧带至店内治疗,如果治不好可以免费调换一只。但晓恩对店家缺乏信心,未将边牧带过去,5天后狗狗死亡。
“爱宠人士”怀疑自己买到生病的宠物
花了上千元购买的宠物犬不到一星期就死了,怀疑自己买到了“星期狗”。晓恩将宠物店告上了法庭,认为宠物店在出售该宠物犬时就知道其已经患病,是欺诈的行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宠物销售协议以及退还宠物价款、医药费支出和三倍赔偿共计5000余元。
宠物店则称,当时售卖的边牧很活泼,是客户挑选的,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在购买后24小时内检测出有犬瘟细小等问题可调换同等价位的犬,在饲养过程中出现重大疾病,其店里提供治疗。在检测出边牧有细小病毒后自行在宠物医院治疗,是客户放弃了售后服务进行调换,宠物店不同意退还价款,且不同意承担较高昂的医药费。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晓恩与宠物店签订有协议,其载明了上述内容,上述条款下方划有横线。
“只换不退”条款为何没被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营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然而,宠物店无法提供涉案犬只的健康检疫证明,该犬只在售出次日即出现患病症状而送医诊治,宠物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犬只系健康的,应认定涉案犬只在出售时即存在健康瑕疵。
宠物店在出售犬只时,已明确告知晓恩相应的售后服务方案,但晓恩自行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宠物店赔偿医药费支出1000元。关于晓恩主张的赔偿三倍价款,缺乏事实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宠物销售协议,宠物店向小李退还价款1000元、赔偿医药费1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案中,宠物店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只换不退”条款显然限制了原告要求其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选择权,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为无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