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瘦肉精”犯罪案件,被告人文某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去年6月,文某在河间某村承租一处院落从事养殖业,养羊230只左右。为了让羊长得快,而且屠宰后肉质鲜嫩,文某在饲养期间给羊喂食了一种灰褐色的粉末状物品。后经河间畜牧水产局抽样检测,在文某提供的羊尿样和喂养的槽料中均检出“瘦肉精”。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国家严禁使用药品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张翠芳李西云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