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对于什么行业,都有些人被利益驱使,做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而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做到100%的约束他们的作用,但也能警示大部分的人。对于宠物食品行业,各种鱼龙混杂的不安全的食品危害着宠物,农业部对此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以下是农业部征求意见稿中的几个关键点:
01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办法中,将宠物主粮归类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保健品归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零食等归类为“其他宠物饲料”。
这一归类方法与《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规定的标签名称有关,既然说到这儿了,那就先提一嘴。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五条: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品种和生命阶段。宠物的保健品以后不能随随便便写一些胡天儿的功能了,必须要加上前缀,统一产品的性质之后再加上功能。
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第十一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也就是说,经营者随意对整包产品拆包、分装售卖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那些很随便的进口产品,如果没有进口登记证的话,不可以再售卖了!
02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这个规定中只有一点比较重要,就是在宠物饲料卫生指标中真菌毒素的项目增加了几项,此《规定》中真菌毒素的项目有:黄曲霉毒素B1(μg/kg)、伏马毒素(B1+B2)(mg/k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mg/kg)、玉米赤霉烯酮(mg/kg)、赭曲霉毒素A(mg/kg)、T-2和HT-2(mg/kg,猫粮)。简单来说就是农业部对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的卫生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目前国内宠物食品行业的乱象之一就包括包装上印刷的文案,我国之前没有明确的标签规定,生产企业想在包装上写什么基本看心情,而从来不管是否科学,是否真实。
除了上文说的与产品命名相关的内容,还有其他重要的规定。
第六条,如产品中使用了以《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经复配而成的以增强宠物风味为目的的产品,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符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也就是说任何生产企业都不能回避风味剂这个问题,真的添加了就必须要写出来,除非真的没有添加。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再一次提到了进口产品的问题,该标明的东西必须要标明,不然的话就不要卖了。
第八条、第二十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还是那句话,除了“XX疾病处方粮”可以写,其他各种夸大事实的宣传文案都不可以出现。
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或者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中按要求标示,声称涉及的饲料原料应当在原料组成中标明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明其添加量。你说你能祛泪痕,你说你能美毛,你说你能保护关节,敢不敢把成分写出来?
2.如宠物饲料产品对毛球产生、牙垢积聚等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可以使用“预防”字样。
政府部门虽然维护着人民的权益,但是自觉更为重要。宠物行业如今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一个企业要想走得更远,首先得用真诚回报宠物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