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4、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5、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6、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7、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8、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