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成区犬类管理的通告》,做好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容管理,现向社会征用犬只收容场所,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容场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并出具自有或租用场所证明。
(二)收容场所可容纳至少500只犬类,有杀菌消毒、犬只分类隔离等设施,并配有足够的管理人员。
(三)场所在《通告》中划定的市区建成区周边范围,交通便利且远离居民区。
犬只收容费用按每只犬每日10元支付,其中包含犬只绝育、犬只体检免疫、喂养狗粮等费用。欢迎社会各类组织积极参与,满足以上条件的请于2019年10月29日前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市公安局前楼525室。
联系人:张鹏 0356-3010126
晋城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22日